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公告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结果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