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二章 规划第十一条有效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水土保持规划编制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根据不同区域的自然条件、经济社会等特点,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