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第二章 预防第七条有效婚前检查、产前检查、献血员筛选、就业前体检及特定行业人员健康体检,应把性病列为检查内容。检查、检验项目由市(地、州)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