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性病防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性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性病防治规划,提供必要条件,并组织实施。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性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卫生防疫机构(含性病防治机构,下同)及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按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性病防治工作。卫生、公安、司法行政、民政、计划生育、财政、商业、工商、旅游、文化、教育、外事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性病防治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