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性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制定性病防治规划,提供必要条件,并组织实施。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性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卫生防疫机构(含性病防治机构,下同)及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按专业分工承担责任范围内的性病防治工作。

卫生、公安、司法行政、民政、计划生育、财政、商业、工商、旅游、文化、教育、外事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做好性病防治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