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地、州)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禁止向社会宣传、张贴诊治性病的广告;禁止生产、经营、使用非标准的性病诊治试剂和药品。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