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用水单位应当采取循环用水,一水多用、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降低用水单耗,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对用水单耗高于用水定额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新增其用水指标。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