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计划用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挖掘节水潜力。

凡月用水10000立方米以上的,每三年至少测试一次;10000立方米以下的,每五年至少测试一次。当其生产的产品结构和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在半年内及时复测。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