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水资源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