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国家、省管理的水事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