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第二十四条已废止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过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