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废止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过部分累进收取水资源费,具体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