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和使用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征收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