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水资源费由取水审批机关负责征收,征收标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