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取水审批机关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收到缴纳通知单之日起七日内办理缴纳手续。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