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三章 取水许可第二十二条已废止为保障矿井生产及其他地下工程施工而进行经常性疏干排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取(排)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用于地下工程施工降水的,降水结束后七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技术标准对施工降水井进行回填。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