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四十五日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延续取水申请书和原取水申请批准文件以及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延续的决定。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