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已废止

为加强水资源的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