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九条有效夫妻离婚时,应当合理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不得因女方劳动收入少或者无劳动收入等为由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给女方;男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有财产,或者伪造债务损害女方权益的,离婚后,女方在诉讼时效内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共有财产。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