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八条有效夫妻在离婚诉讼期间,男方及其亲属不得侵犯和限制女方的人身自由,不得侵犯女方的居住权。夫妻关系被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干扰女方的正常生活;未成年子女判给女方的,不得妨碍其行使监护权;判给男方的,不得阻挠女方行使探望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