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禁止对妇女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范围,开展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公民道德建设,促进家庭和睦。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