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七条有效妇女有依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任何人不得以生育女婴或者不生育为由迫使妇女离婚。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