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本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组织或者有关机关投诉。

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