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侮辱、诽谤妇女;

(二)利用大众传媒制作、使用、传播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语言文字、音像制品和图片;

(三)在广告宣传、包装、装潢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女性的内容;

(四)未经妇女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在商标、广告、出版物、橱窗装饰以及其他场合使用其肖像;

(五)其他侵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