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三条有效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一)侮辱、诽谤妇女;(二)利用大众传媒制作、使用、传播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语言文字、音像制品和图片;(三)在广告宣传、包装、装潢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女性的内容;(四)未经妇女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在商标、广告、出版物、橱窗装饰以及其他场合使用其肖像;(五)其他侵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