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侵害妇女;

(二)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三)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妇女的人身自由;

(四)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五)绑架或者拐卖妇女;

(六)其他侵害妇女人身自由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