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二条有效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一)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侵害妇女;(二)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三)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妇女的人身自由;(四)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或者进行淫秽表演;(五)绑架或者拐卖妇女;(六)其他侵害妇女人身自由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