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对胎儿进行非医学需要的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二)溺、弃、残害女婴;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

(三)虐待、遗弃病、残妇女和老年妇女;

(四)以各种手段摧残女性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五)其他侵害妇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