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完善制度,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