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五条有效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每年安排本单位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增加筛查次数和项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安排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一次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生活困难的妇女进行妇科病、乳腺病的筛查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