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行和落实生育保险制度,并为贫困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农村孕产妇的生育费用纳入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按照规定标准予以报销。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生育保险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