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和任用女干部,并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女性担任领导成员。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应当重视培养、选拔和任用少数民族女干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