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发利用第七条已修改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按流域或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制定相应的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规划按照管理权限,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