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建设水工程及在河道、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其他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应当依法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工程管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 第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蓄水、引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