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开发利用第六条已修改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和工业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