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水管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