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已修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