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水政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出示行政执法检查证,并接受监督。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