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第二十一条已修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的管理,从严控制开采地下水。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对地下水进行监测,掌握水位、水量、水质变化趋势,建立技术档案,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资料。 废井应当及时封闭,严禁向废井内排放有害物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