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下水的管理,从严控制开采地下水。

 开采地下水的单位,应对地下水进行监测,掌握水位、水量、水质变化趋势,建立技术档案,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资料。

 废井应当及时封闭,严禁向废井内排放有害物质。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