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水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