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水工程,是指在江河、湖泊和地下水源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和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包括河道、堤防、水库、水闸、泵站、水电站、渡槽、沟渠、塘坝、机电井等各类工程和设施。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