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