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