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扰乱水工程管理工作秩序,阻碍水工程管理人员和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