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扰乱水工程管理工作秩序,阻碍水工程管理人员和水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