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工程行政管理工作。

林业、国土资源、规划、环保、建设、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工程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