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集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兴建的水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建设、利用、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