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对拒缴水费的单位和个人,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法追缴水费。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