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强行拆除、清障,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