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情节轻微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