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第十一条第五项、第七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