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运行与利用第二十一条有效国有中小型水工程和非国有水工程,可以依法转让、租赁、承包;改变原设计主要功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