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运行与利用第二十条有效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水工程管理调度和保护的规定,在确保工程安全,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汛抗旱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水土资源、设备、技术等优势,因地制宜积极发展多种经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