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依照水工程管理调度和保护的规定,在确保工程安全,保证农田灌溉和防汛抗旱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水土资源、设备、技术等优势,因地制宜积极发展多种经营,提高工程的经济效益。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