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国家所有的水工程通过租赁、承包和转让回收的资金,纳入水利建设基金管理,用于水工程建设;集体所有的水工程通过租赁、承包和转让回收的资金,应当用于当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