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运行与利用第十九条有效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当保证正常供水、排水。对欠缴、拒缴水费的用水单位和个人,经催缴仍不缴纳的,水工程管理单位可以限制或停止供水、排水。在农业灌溉高峰期或水源紧缺时,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指令灌区实行轮流灌溉或限时限量取水,用水单位不得干预。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