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运行与利用第十八条有效实行有偿供水、排水。受益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按期向水工程管理单位缴付水费。水费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